国家能源局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04-21
4月1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公告,将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其中包括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等。
其中,2012年3月13日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78号)也在废止行列。2022年开始,可再生能源国家补贴全面退出,预计未来将有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相关文件退场,光伏也以愈加成熟的姿态进入产业壮大发展阶段。
国家能源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我局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332号)等37件规范性文件,以及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12〕16号)等14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04-18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3〕28号),明确提出“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分为三级:一级指标6项,主要包括司法裁决、行业监管、商务诚信、经营状况、发展创新和守信激励,二级指标16项,三级指标46项”。
政策原文如下:
山东省下发征集2023年度新型储能入库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04-13
4月10日,山东省能源局下发《关于征集2023年度新型储能入库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文件指出,征集范围:
(一)锂电池储能调峰项目。以锂电池为主要储能元件,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接入距离应在3公里以内,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连续充电时长不小于2小时,交流侧效率不低于85%。
(二)压缩空气储能调峰项目。以非补燃压缩空气作为储能手段,项目功率不低于10万千瓦,连续充电时长不小于4小时,电电效率不低于70%。
(三)液流电池储能调峰项目。以全钒、铁铬或其他形式液流电池为储能元件,项目功率不低于3万千瓦,交流侧效率不低于70%。
(四)分布式储能项目。以云储能等技术手段和聚合商等方式,聚合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连续充电时长不小于2小时。
(五)煤电储热项目。以熔盐、固体蓄热、水罐等为储热(冷)手段,提高机组深度调峰能力5万千瓦及以上,连续深度调峰时间不小于4小时。
(六)制氢储氢调峰项目。以电解制氢为手段,配合发电设施参与调峰,制氢功率不低于3万千瓦。
(七)其他新型储能项目。以铝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重力储能等低成本、长时间或大容量新技术为储能手段,项目功率不低于3万千瓦,连续充电时长不小于2小时。
(八)调频储能项目。以锂电池、超级电容、飞轮为手段,独立或配合发电设施参与调频、转动惯量等辅助服务,功率不低于0.9万千瓦。
要求每个设区市限报项目3个;承担在建储能示范项目的单位不得参加本次申报;入库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山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近一年内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产品质量责任事故,没有安全、环境事故;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具有可借鉴可推广的创新应用。
锂电池为主要存储单元的项目须于2024年5月30日前建成投运,其他类型的须于2024年底前建成投运,并按要求接入省级监测平台并接受统一调度。
2022年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
04-10
中国绿证科普介绍
04-06
国家能源局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
03-29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其中涉及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要求有9条规定,重点是防止电站火灾事故:
2.12.1 发电侧和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站址不应贴邻或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具有粉尘、 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应设置在重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当设置在发电厂、 变电站内时,电池设备室与其它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等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2.12.2 中大型储能电站应选用技术成熟、安全性能高的电池,审慎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当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时,应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进行一致性筛选并结合溯源数据进行安全评估,符合《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GB/T 36276)等技术标准中关于安全性能的要求;运行中,应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 及时进行一致性管控。
2.12.3 储能电站锂离子电池设备间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锂离子电池设备间的布置应符合《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等技术标准的相 关规定。
2.12.4 储能单元直流回路、电池簇回路应配置直流开断设备,电池模块端子应具备结构性防反接功能。电池管理系统应具备过压、欠压、压差、过流等电量 保护功能和过温、温差等非电量保护功能,宜具备簇级隔离控制功能,能发出分级告警信号或跳闸指令,实现就地故障隔离。
2.12.5 磷酸铁锂电池设备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当 H2或 CO 浓度 大于设定的阈值时,应联动断开设备间级和簇级直流开断设备,联动启动事故通 33 风系统和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阈值的设定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通风 系统应采用防爆型,启动时每分钟排风量不小于设备间容积(可按照扣除电池等 设备体积后的净空间计算),合理设置进风口、排风口位置,保证上下层不同密 度可燃气体及时排出室外,严禁产生气流短路。正常运行时,通风系统应处于自 动运行状态。
2.12.6 铅酸/铅炭、液流电池室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联动启动通风 系统和报警装置。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电力系统用固定型铅酸蓄电池安全运 行使用技术规范》(NB/T 42083)、《全钒液流电池 安全要求》(GB/T 34866) 等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2.12.7 储能电站电气设备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新(改、扩)建中大 型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电池设备间内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灭火系统应满足 扑灭电池明火且不复燃的要求,系统类型、流量、压力、喷头布置方式等技术参 数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模块级电池实体火灾模拟试验验证。
2.12.8 储能电站的设备间、隔墙、隔板等管线开孔部位和电缆进出口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严密。设备间(舱)的通风口、孔洞、门、电缆沟等与室外相 通部位,应设置防止雨雪、风沙、小动物进入的设施。
2.12.9 储能电站运维单位应制定消防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定期开展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投运前,运 维单位应针对可能存在的电池热失控、火灾等紧急情况编制应急预案,与属地消 防救援机构建立协同机制,定期开展演练。运维人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电力生产事故,国家能源局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及部分专家,根据近年来电力生产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电力行业的发展趋势,结合已颁布的标准规范,对2014年印发的《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版本的《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以下简称《二十五项反措(2023版)》),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电力企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二十五项反措(2023版)》的有关要求在规划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阶段落实到位,有效防范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各电力企业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做好《二十五项反措(2023版)》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各项要求入脑入心。
三、地方政府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二十五项反措(2023版)》的有关要求。
国家能源局
2023年3月9日